40余名网络大咖齐聚湖北咸宁,走进乡村看振兴
40余名网络大咖齐聚湖北咸宁,走进乡村看振兴 时间:2025-04-05 12:54:36
应借鉴法学的立法技术、思路和方法,结合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成功经验和实践需要,对党的规矩、党的纪律、党内法规等概念进行全面梳理,用党内法规形式对若干核心名词概念统一表述、统一界定、统一定位、统一分类、统一使用。
当然,如同真理可以分为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一样,人们对正义的认识也会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因此所谓正义,也只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被认为是公平和公正的结果。也就是说,所谓唯一正确的答案,并非是指任何时候都是正确的,而是在案件判决的当下,被认为是客观公正的。
例如在前述案例中,尽管不少人感觉到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完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都不公平,但是如何正确处理这一案件,则是对法律智慧的极大考验。法官能否找到这一正确的答案,取决于法官对现行法的理解是否全面而深刻,再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唯一正确的答案并不意味着对于特定案件的处理不存在不同的意见。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在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损失大小时,不少法院即判决对于无法认定的损失不予赔偿。四 在前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因被告违约所造成损失的大小,但既然双方约定以不低于4亿元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原告可以获得6800万元,且被告曾口头答应,如果E公司不收购,由自己收购,就应认定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是6800万元。
如果不假思索的将该条款所附条件理解为整个合作合同或合伙合同所附条件,就会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的评价,进而陷入非此即彼,或有或无的局面,自然无法获得正确的答案。在不少人看来,法院就只能在这两种方案中进行选择,因为要么原告有道理,要么原告没有道理。[17] 三、智慧法院时代审判管理改革的理性评估 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显示,网络化、阳光化法院重点化解了公众便捷接触司法的难题,智能化法院为审判及其辅助人员分担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信息技术作为法院发展的车轮、鸟翼与审判管理的融合度逐渐提升。
[11]黄欣荣、李世宗:《舍恩伯格大数据哲学思想研究》,载《长沙理工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第6页。相反,部分律所在大数据分析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如,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完成的《广州地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大数据报告》,涵盖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前科、文化程度、共同犯罪情况)、地区分布、犯罪类型、证件类别和交易金额(广州地区分布、犯罪目的、交易金额)、取保、自首、立功、主从犯情况(取保候审情况、取保机关、自首情况、立功情况、主从犯情况)、量刑情况(整体量刑情况、缓刑情况)、辩护意见及辩护意见采信情况、结论等六大类数据,[26] 对类案有极强的引导作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责任终身制等司法责任制同样令审判人员无法安心地将审判权让渡给人工智能。显然,部分地区在线运行的信息化系统宣传效应大于工作实效,以网上立案系统为例,系统上线以来,部分地区网上立案数一直保持0,其中不乏当事人不了解、不会网上立案的原因,但主要原因仍是司法工作人员观念未转变,不愿打破现场立案的既定工作模式,对当事人宣传力度不够、对系统自主学习不足。
[15]蔡春华:《人民法院彻底告别人工统计时代》,载《法制日报》2017年3月7日,第003版。2.以服务庭审提效为重点的智能服务 书记员离职率持续高位运行的原因之一是庭审记录压力大。
[①]更何况,诉讼参与人参与、影响审判管理是司法公开的要求,也是最有效地监督审判管理的方式。审判人员的核心任务是对案件进行事实与价值分析,并公允地作出裁判,智能化办公系统将不涉及价值判断的事务性工作剥离于审判及其辅助人员,系统自动完成,为审判及其辅助人员减负。当然,文章也存在缺憾,对信息技术与人类理性融合的细节探讨不足,期待抛砖引玉,求教大方。从样本地区智慧法院建设情况分析,信息化建设在庭审等重要司法活动中已经取得实质性突破,与审判相关的辅助性工作的信息化却明显不足——如,全国绝大多数法院无法通过内网访问、检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商标查询系统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29]需要工作人员单独配置外网电脑或前往办公场所查询。
在信息技术的影响下,审判管理方式向管理主体多元化、管理目标人性化及管理方式数据化方向发展,样本地区已经初步建成以网络化、阳光化和智能化为特征的智慧法院。(一)管理主体多元化:单轨制向双轨制转变 诉讼参与人参与审判管理的方式是审判管理类型的决定性因素。司法公开模式已经从墙上公开向线上公开发展,后者固然可以提升司法公开的效率与品质,但是,囿于经济基础、文化教育、信息获取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公众实际拥有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难以整齐划一,线上公开反而会拉大信息富有者与信息贫困者之间的鸿沟,[21]某些社会群体在信息可及性方面遭受不合伦理和不可辩论的排除。信息技术运用至司法审判领域之前,办案效率的增加无法中和案件数量的增速,单位时间内审判工作完成情况不容乐观。
(一)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智慧法院建设——网络化法院 网络化法院旨在提高公众接触司法活动的效率,样本法院将各项业务虚拟化并汇聚于网络媒介,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媒介在线办理业务。[19]如果判决说理生硬地从法条到法条,缺少常识、常情、常理式价值判断,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可信度将大打折扣。
[14] (三)以办公系统为核心的智慧法院建设——智能化法院 待办案件数与办案效率是影响案件办理质量的两个变量,当办案效率不变、待办案件数快速增加时,单位时间内审判工作完成率降低或审判质量降低。本文为高一飞教授主持的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立项号14AFX013)、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重大理论课题《司法领域公民知情权研究》(2014sp010)、2015年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司法公开实施状况评估和建议》(CLS(2015)ZDZX10)的阶段性成果。
[⑥]智慧法院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公众需求为导向,通过协调、整合的方式,审判管理者与公众逐渐融合为有机团体,[⑦]两者之间形成契合、依赖与制约的关系,审判管理迈入人性化时代,审判管理质量与价值将如同梅特卡夫定律[⑧]的描述般呈几何倍增长。[19]徐骏:《智慧法院的法理审思》,载《法学》2017年第3期,第59页。如,山东辱母杀人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官微同步文字、图片直播庭审信息,公众犹如亲临庭审现场,甚至可以克服因听觉疲劳等原因造成的信息遗漏,参与庭审的效果可能优于当庭旁听。因此,智慧审判的未来,事务性工作归人工智能,事关经验与良知运用的实体裁判归审判人员,[20]审判人员居于主导地位。我们认为,缺少价值理性的信息技术与缺少工具理性的审判管理对人民法院网络化、阳光化与智能化建设的作用有限,将信息技术与审判管理互动融合、取长补短方为智慧法院建设的必经之路。人工智能以生效裁判文书为蓝本作出判决,数据平台中不断跳动的是可供参考文书的数量,与文书质量的关联性不大,文书中存在的部分错误可能为人工智能所复制。
法院阳光化以用户可获取司法数据为目的。(二)司法数字鸿沟论VS司法数字平等论 以公众能否平等地拥有和使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司法数据为分类标准,存在司法数字鸿沟论与司法数字平等论之分。
部分数据平台采取模糊化或匿名化的方式保护个人隐私,但是,实践证明这两类数据保护方式是失效的。[①]鲍静:《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管理若干基本问题研究》,载《行政论坛》2017年第1期,第30页。
浙江、上海和青海将最新互联网技术运用至审判管理领域,开发智慧法院APP或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在线办理诉讼业务,突破了诉讼服务的时空限制,线上业务办理更为便捷。另一方面法院应建立立体式公开渠道,线上线下双轨同步运行,不能因信息技术的发展而放弃场地公开等已获得公众认可的信息公开方式,须进一步拓宽并维护好信息公开渠道。
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相继上线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国家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天平工程)及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平台(法信平台),法院信息化水平从1.0版向3.0版跨越式发展。[31]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数据使用者可以通过搜集更多的数据或对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发现被隐藏的信息。司法质效 案多人少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难题,期待增加办案人数以缓解人案矛盾的改革建议几乎没有落地可能性,也与员额制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改革路径相违背,但是,人民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给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诉求打折扣,应当实现法院司法供给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平衡。在迈向善治的智慧法院道路上,信息技术与审判管理还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以发挥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合力。
但是,并不意味着,样本法院的改革措施、因切身受益而引爆的技术崇拜潮流值得全盘接受。法院作为司法产品、司法信息的供给方,审判管理碎片化现象也令其利益受损,但这是次要的,因该种管理模式围绕供给方的需求展开,公众特别是诉讼参与人为此付出了更大的代价。
法院信息化与智慧法院是一组相关联的概念,信息化是人民法院组织、管理和建设的运行载体,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种形态。当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上述网络媒介存在的移动性不强、使用场域受限等短板逐渐显露。
(图一网络化法院建设概况) 1.平台分析——共性与差异性并存的网络化法院 与其他网络媒介相比,诉讼服务网与12368诉讼服务热线具有创建时间早、网络建设成熟、可推广性强的特点,样本地区以诉讼服务网与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主体打造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智慧法院,能基本满足公众线上办理业务的诉求。毋庸置疑,法院只是司法信息的管理者而非所有者,在不侵犯当事人隐私等特殊权益的情况下,公众享有接近并使用司法信息的权利,英国前首相卡梅伦甚至提出数据权概念并指出‘数据权是信息社会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
今后,试点取得重大突破的法院,应当尝试提升系统的兼容性、开放端口,允许其他地区的法院同步运行平台/系统,降低建设成本。棱镜门事件是大数据存在泄漏隐患的典型案例。无论是信息技术开发不足还是信息技术尚未融入审判管理活动,归根结底仍是技术开发与司法需求脱节,技术开发应当回归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价值本真。关于何为及时,公众与审判管理者存在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认识分歧,审判管理者倾向于认为裁判文书在审限内上网都为合理,公众却认为审判人员应马不停蹄地处理。
* 高一飞(1965—),男,湖南桃江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图二阳光化法院建设概况)[12] 从图二可知,除四大平台之外,样本地区将最新信息传播技术融入庭审与裁判文书公开等司法活动,阳光法院的实现渠道向掌上化发展。
舍恩伯格将循数治理方法概括为全数据思维、混杂性思维和相关性思维,[11]通过对数据库中所有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揭示案件之间的关联与规律,审判管理的预测性功能得以强化。[⑩]刘越男等:《大数据情境下政府治理研究进展与理论框架构建》,载《图书与情报》2017年第1期,第89页。
维护司法数据与数据传输介质的安全,提升系统安全指数,防止黑客、病毒攻击司法数据平台。我们不可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审判人员也不可能两次审理案情完全相同的案件,人工智能的价值主要体现于提供参考与借鉴性信息,而非照抄照搬。